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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中山醫大與合立儀器公司合作 致力於面罩佩戴密合度防護推廣✨

呂校長克桓致詞
呂校長代表受贈儀器
儀器公司代表陳總經理榮和(左二)、王工程師柏驊(左一)與本校呂校長克桓(左三)、何副校長永全(中)、職安系林系主任彥輝(右三)、職安系賴副教授全裕(右二)、職安系曾教授惠馨(右一)合影。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03-03
【發佈日期】108年 2月15 日
【新聞發表人】中山醫學大學

近年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推廣呼吸防護計畫,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應防止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微生物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而呼吸防護具則是防止現場作業人員遭受空氣有害物危害的最後一道防護措施。在部分無法採取工程控制或行政管理措施予以有效防護的作業中,勞工必須仰賴呼吸防護具的保護。不同種類型式的呼吸防護具適用於不同的危害類型與危害程度,若未正確選用呼吸防護具,不但無法達到應有的保護效果,反而可能使作業人員誤認已受到有效防護,致遭受危害而不自知。
呼吸防護具之佩戴密合度可經由定量方法進行測試,以發揮面罩的過濾性能。合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陳榮和總經理及王柏驊工程師,今日(2/15) 代表捐贈密合度(定量)測試機(OHD, FTK 9519-4000)予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系作為測試面罩密合度研究使用,本校職安系師生必會善加使用,不僅有助於課堂上之教學解說,且可幫助學生對於面罩佩戴密合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勞動部於107年11月5日預定新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
雇主為確保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能達到防護效能,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
二、防護具之選擇。
三、防護具之使用。
四、防護具維護與管理。
五、呼吸防護教育訓練。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前項呼吸防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定人數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定人數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預定新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1條文說明
一、呼吸防護具是保護勞工的最後一道防線,在提供勞工使用前,雇主應系統性地將相關因素予以檢視與評估,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 之聯邦法規29 CRF 1910.134,即要求雇主應制訂書面且專屬的呼吸防護計畫,內容包含呼吸防護具的選擇、生理評估、密合度測試、呼吸防護具的使用、清潔維護與保養、供氣式呼吸防護具之空氣品質檢查、教育訓練以及計畫評估等,且藉由品質管理循環(PDCA)模式的實施,使計畫內容得以持續改善。
二、鑑此,為使事業單位於執行呼吸防護工作能有所規範,爰參考美國OSHA之規定,並結合我國國家標準CNS 14258 Z3035有關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等,新增本條規定。

【媒體報導】
南華報 http://www.twnhb.com/page64?article_id=11237
17news 民生好報: http://17news.net/?p=33232
TNN台灣新聞 : http://news.tnn.tw/news.html?c=5&id=133232
台中地方新聞 : http://tc.news.tnn.tw/news.html?c=5&id=133232
大成報 https://news.sina.com.tw/article/20190228/30250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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