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三款、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若適逢學生出境期間,依第
※「緩徵」是在入學時由學生向就讀學校(本校承辦單位為學務處生活暨就業輔導組)提出申請,由學校造報名冊向學生戶籍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緩徵。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得予緩徵。在學學生由就讀學校負責造報名冊予學生戶籍地縣市政府申請緩徵,獲縣市政府核准後,學生在學期間不會收到徵集令(俗稱兵單)。
※本校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在四個月以上,一年以內者,最晚則應在出境日三十天前,備齊相關應繳交之證明文件,並在緩徵核准期限內至國際事務處辦理。
※核准程序:
1、申;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學校所造名冊及所附相關證明逕行審核,並出具核准函,正本分送役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時副知學校及役男戶籍地所轄鄉(鎮、市、區)公所。
2、役男應於被核准出境日起一個月內,持核准公函、護照正本、身分證及印章至戶籍地市、縣(市) 政府蓋出境核准章。
註:在學役男應於核定出境日前1個月內持護照正本及學生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之核可公文函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加蓋多次有效之出境核准章戳,俾於核准出境期限內持憑出境,並請於期限屆滿前返國;若逾期返國,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不予受理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復逾期未歸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查處,在屆滿36歲除役之前,仍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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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內政部役政署「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
核准出境者,其出境期限至核准期限截止日,每次最長期限不得超過4個月。
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此系統網址如下:
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