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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說 明:
一、相關文號:本部108年10月21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146814號函(諒達)。
二、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前已於108年修正發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避免是類學生為維持其福利身分(倘不符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6項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規定將遭註銷資格),放棄出國研修或專業實習機會。
三、依上,為維護是類學生學習機會,倘學校選薦送出國研修或專業實習之學生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且學生出國研修或實習時間(不含因個人因素停留國外之天數)預計將超過183日,務請依下列程序完成學生名單通報作業:
  (一)學生出國前:請學校每學年上學期於9月25日前(108學年度第1學期請於108年10月31日前填報)/下學期於3月10日前(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逕至https://forms.gle/eUjC3bsW1HBXt4gJA 填報學生名單(本部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或新南向學海築夢等計畫選送之學生免填)及其預定出國、返國時間等資訊,清冊將轉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掌握轄區內學生申請福利資格。
   (二)學生出國後:請學校俟學生返國後,務必函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以利於衛福部資料交換平臺管理系統保留學生資訊。
四、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格查驗相關事宜:返國後經學校通報社政單位之學生,可依一般流程查驗其(中)低收入戶資格;倘學校漏未通報,仍須先依說明三(二)原則辦理。
五、隨文檢送衛福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低(中低)收入戶學生經教育部、大專校院補助選送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作業流程圖」如附。
六、本案有關疑義,請依學校類別逕與業務承辦人聯繫洽詢:
   (一)一般大學:請洽高等教育司(電話:02-7736-6088)。
   (二)技專校院:請洽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電話:02-7736-5865)。